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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职高专院校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本科教育试点工作的意见》(暂行)的通知

2020-05-27 16:53 作者:平台新闻部

海南省考试局文件

 

琼考[2006]1号

                                                          

              

海南省考试局

关于印发《关于高职高专院校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本科教育试点工作的意见》(暂行)的通知

 

主考院校、市(县)教育局、助学单位:

为更好地适应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复合 型、实用型人才的需求,提升高职高专院校学生(包括高职高专院校毕业生和在校生)学历层次,拓宽知识面,提高综合素质,增加就业机会,我局特制定《关于高职高专院校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教育试点工作的意见》(暂行),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高职高专院校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教育试点工作意见》(暂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关于高职高专院校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教育试点工作的意见(暂行)

 

为适应经济建设对各类高层次、复合型、实用型人才的需求,促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健康、顺利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就高职高专院校学生在专科层次的基础上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接本”)考试的有关事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立足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充分发挥高自考灵活、开放的优势,整合教育资源,探索高自考与高职高专教育的优势互补、学分互认、相互衔接、协调发展的人才培养模式,努力构建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立交桥”,促进高职高专与高自考本科衔接工作的发展。

二、试点工作原则

(一)不影响高职高专院校正常教育秩序原则。试点院校实施高自考“专接本”招生和助学活动,不能干扰和影响高职高专院校教学计划、教学要求和培养目标正常实施。   

(二)专业相同或相近原则。高职高专学生参加“专接本”助学和考试,原则上应选择与本人在高职高专院校学习或毕业专业相同或相近的自学考试本科专业。

(三)自愿原则。高职高专学生参加“专接本”助学和考试,应坚持自愿的原则,并必须在业余时间进行,不得占用正常教学时间,保证完成高职高专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

三、试点院校的条件

开展高职高专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教育试点工作的院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校。

(二)有专门机构负责自学考试工作,组织管理工作严谨。

具有必备的师资力量和必要的实验实习环境,能为“专接本” 的助学提供良好的教学和实验实习条件。

(三)所开设的专业与“专接本”所选择的自学考试本科专业有合理、顺畅衔接的可能,专业特色突出。

(四)坚持严格的管理和良好的服务,坚持教考分离,并能保证命题、评卷等工作的质量。

具备以上条件的院校参加“专接本”助学试点工作,须向省考试局报送拟举办的专业、具备的条件、专业衔接实施方案以及生源情况,经省考试局批复后方可开展“专接本”招生和助学工作。开展助学活动的收费标准应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专业的设置

(一)专业设置应在培养目标正确定位的前提下,充分体现自学考试开放灵活的特点,贴近社会经济和技术发展,体现高职高专培养目标的特点,适应市场对应用型、职业型、复合型人才的需要。

(二)“专接本”专业的选择以自学考试已开考的本科专业为主。

(三)主考院校可结合市场对人才的需求和高职高专院校教学计划的实际情况,提出对现行专业考试计划的调整意见,省考试局组织专业论证,并上报全国考办审批或备案。对专业考试计划中课程调整必须体现社会的急需、专业特色和主考学校的教学优势,调整的幅度不超过总课程的三分之一。

五、“专接本”衔接课程设置原则

(一)“专接本”衔接课程主要是高职高专院校已开设、但内容要求尚未达到自学考试本科相应课程标准、并且按照理论知识必需够用的要求,课程内容确需调整的专业课。“专接本”衔接的课程应在专业课范围内选择,并保证必要的理论知识学习。

(二)按照自学考试本科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高职高专院校已完成的教学内容,在专接本衔接课程考试大纲中原则上占40%的比例,高职高专院校教学未涉及的内容在专接本衔接课程考试大纲中不少于60%的比例。

(三)不同主考院校的相同专业(含不同专业方向)的衔接课程的设置应基本一致。

(四)在专业考试计划中,专接本衔接课程的门数不超过总课程门数的三分之一。专接本衔接课程由主考院校依据高职高专院校相关专业教学计划和自学考试本科专业考试计划提出意见,由省考试局组织论证。

六、报考条件

参加“专接本”的助学和考试的考生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经参加统一考试、被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高职高专院校正式录取的在校学生或毕业生。

(二)高职高专院校在校生应至少完成高职高专院校一学年的学习,且考试成绩都合格。

(三)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身体健康。

七、教学组织管理

(一)试点院校应尊重各类高职高专院校专业及课程设置,在保持专业特色的基础上,制定“专接本”衔接课程标准和考试大纲。

(二)试点院校应认真履行职责,承担开考专业论证,组织编制和推荐适合的教材及其他学习媒体,参与编写课程考试大纲、命制试题、评卷等工作,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

(三)坚持教考分离,按照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考试大纲组织好助学活动,整合各种教育资源,实现资源共享。

(四)试点院校对参加“专接本”助学和考试的考生要进行自学考试政策、规定的解释和考风考纪教育。在参加“专 接本”考试中违纪的高职高专在校生,在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的同时,通报其所在的高职高专院校。   

八、报名考试管理

(一)符合报考条件的学生须到试点院校的自学考试管理部门申请考试报名,由试点院校的自学考试管理部门进行报名资格审查,办理注册手续,并报省考试局备案。各试点院校每一年度备案一次。

(二)高自考“专接本”专业考试采取集体报名的方式,各试点院校的自学考试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到我局指定的报名地点办理报名手续。

(三)专接本衔接课程的考试由省考试局组织实施,并按每科每生40元收取考试及管理费用。

九、免考及顶替课程规定

(一)自学考试非衔接课程的考试成绩可以替代课程名称、学分相同的衔接课程成绩;衔接课程考试成绩不可替代课程名称、学分相同的自学考试非衔接课程成绩。

(二)高职高专学习时已取得合格成绩且与自学考试本科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名称相同的公共政治课,可予以免考。

(三)主考院校也可利用高职高专院校的教学资源,组织实践课程的考核,并将实践课程考核成绩上报省考试局。高职高专院校开设的实践课程考核标准达到自学考试本科基本要求,经主考院校认可,可申请免考。

(四)本科段专业考试计划中所设的英语(二)课程按已公布的考试大纲和使用教材组织考试,在高职高专内学习达到三个学期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申请免考,但不能颁发学士证书。

(五)免考及顶替课程执行非衔接课程同样的考试收费标准40元/科。

(六)课程免考手续由试点院校统一办理。

十、证书的颁发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考试的高职高专学生,在取得自学考试本科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成绩(含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并经核验高职高专院校专科层次毕业证书及加考课程后,省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由主考院校副署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按有关规定由主考院校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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